法治周末記者 張貴誌 發自江蘇南京 近日,陳光標在陷入“切胃減肥”“業務癱瘓債務纏身”和“首善”還是“首騙”的輿論風暴後,10月14日,《北京時間》又曝出其在訴訟中涉嫌偽造死亡證明,稱該證明上的派出所公章疑似造假。房屋借款利率 此前的假公章事件早已沸沸揚揚。今年3月,南京市江寧區公安部門從陳光標的江蘇黃埔再生資源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黃埔公司)裏搜出了170多枚假公章。9月23日,在陳光標的新聞發布會上,陳光標壹方稱:公安部門查獲的假公章有170多枚,全是企業公章,沒有國家機關的公章,都是原總經理張宏德和副總經理蔣勇串通刻制。可當天下午,江蘇黃埔公司的原總經理張宏德通過微博回應:公安機關查獲的假公章有180多枚,不僅有企業的,甚至包含國家機關和慈善總會的公章,這些公章對誰有用,明白人都知道。 陳光標在新聞發布會上對媒體報道的債務問題回應稱:均為經營“陳光標好人涼茶”系列飲品時所產生,在法院被訴的是160多萬元,現已全部還清,總負債不到200萬元。房屋借款利息 《北京時間》報道的陳光標在訴訟中涉嫌偽造死亡證明,指的就是“陳光標好人涼茶”系列訴訟。 法治周末記者調查發現,陳光標及其旗下公司近年來在法院的各類官司有數十起,不僅限於“好人涼茶”的訴訟。 訴訟纏身的“好人涼茶” 2012年,以前以從事再生資源利用項目為主的陳光標與5位股東壹起,註冊成立了“陳光標綠色食品股份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色食品公司),並堆出“陳光標好人涼茶”和“暖茶”系列產品。 綠色食品公司不僅以“陳光標”作為產品的形象品牌,陳光標本人還在全國各地為“陳光標好人涼茶”“暖茶”系列產品做推廣宣傳,並面向全國征集經銷商。 在陳光標的傾力推銷下,在2012年當年就迎來了全國各地經銷商前來代理。但產品走市場就得遵守市場“遊戲”,它不管妳頭上頂著多少光環。匆匆上馬的綠色食品公司在2013年8月就因產品滯銷面臨破產清算,2014年5月13日被註銷。 根據記者拿到的十幾份判決書顯示:所有代理“陳光標好人涼茶”的經銷商在合同中都被要求先打款後發貨,從10萬元到110萬元不等,而且沒有壹位代理商拿到全額的貨物。綠色食品公司的突然註銷,導致幾乎所有的代理商都有余款沒拿回。 綠色食品公司註銷後,代理商們在要債無門的情況下,分別以相同的理由——返還貨款及利息等,將在世的4位股東和兩位已經亡故的股東的法定繼承人等8人列為被告,起訴到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 北京仁和春天商貿有限公司在訴訟中稱:2012年11月1日,原告與綠色食品公司簽訂《陳光標好人涼茶、暖茶系列產品銷售合同》,後原告向綠色食品公司匯款30萬元,綠色食品公司向原告發138300元貨,剩余161700元貨未發。合同到期後,原告要求綠色食品公司返還貨款及其他費用,綠色食品公司拒絕返還。經查,綠色食品公司已註銷,其中兩名股東已死亡。現請求判令:陳光標等被告賠償損失191700元(貨款161700元、返利3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至給付之日止)及兩名已亡股東繼承人對上述債務在遺產繼承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而陳光標則稱:綠色食品公司已經依法註銷,並於2013年4月12日書面函告原告將其開發的“陳光標好人牌涼茶”“暖茶”系列項目全部交由陳光標飲品(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飲品公司)負責,各項經濟往來也由北京飲品公司負責。函告之後,原告沒有表示異議。因綠色食品公司已將全部業務轉交北京飲品公司獨立運營,原告及北京飲品公司均無異議,應當由北京飲品公司承擔責任。 但陳光標的意見沒得到法院采信。2015年9月21日,江寧區法院判決陳光標等人賠償該公司經濟損失161700元及逾期利息。但對於經銷商們提出的要求支付返利和已產生的條碼費和進場費的訴訟請求,法院未予支持。 法治周末記者經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查詢得知,陳光標等人在“好人涼茶”系列案壹審被判賠償各原告經濟損失後,對其中兩起案件曾提起過上訴,但終因其在上訴時未按規定交納上訴費,被法院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媒體稱涉嫌偽造死亡證明 在綠色食品公司註銷後,也有不知情的代理商以該公司為訴訟主體向法院提起訴訟。如在2015年1月23日,舟山市銘利商貿有限公司在索要剩余貨款時,向江寧區法院起訴的就是綠色食品公司。該公司訴稱:“綠色食品公司於2014年1月27日承諾分三次歸還原告的預付貨款余額163000元。但之後雖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兌現其承諾。”要求綠色食品公司退還貨款余額和支付條碼費、進場費及相應利息。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綠色食品公司在2013年8月召開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並於2014年5月13日辦理了註銷登記。” 2015年3月11日,江寧區法院以綠色食品公司已註銷、現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不能作為被告參加訴訟為由,駁回了舟山這家公司的起訴。 被以同樣理由駁回起訴的還有南京市江寧區的壹位代理商詹某某。 也有代理商在綠色食品公司註銷前起訴該公司,並得到法院支持的。2014年5月9日,江寧區法院判決綠色食品公司向常州聚通商貿有限公司返還預付貨款348600元及承擔案件受理費3265元。但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因無法查找到綠色食品公司可供執行的財產,於同年12月10日終結了此次執行程序。 10月14日,《北京時間》曝出,陳光標因“好人涼茶”的訴訟涉嫌偽造死亡證明,該證明上派出所的公章疑似造假。報道稱,陳光標雖然在綠色食品公司僅占1%的股份,但他是該公司實際控制人。這些股東中,“陳春華是陳光標的妹妹;宋坤是陳春華的丈夫;王濤是陳光標的司機;王向平是江蘇黃埔公司的保安;陳服則是陳光標的本家侄子,在江蘇黃埔工作時,主要給陳光標參加活動時拍照。” 江寧區法院在審理“陳光標好人涼茶”系列案時,陳光標壹方向法院提交了王向平和陳服的死亡證明,並被法院采信。但據《北京時間》調查,陳服此人並未死亡,壹直健在,而且還是宿遷市的壹名公務員。 自今年3月,公安機關在陳光標的江蘇黃埔公司查獲170多枚假公章以來,此案至今未有定論,但陳光標對外壹直聲稱是該公司原總經理和副總經理所為。 9月23日下午,江蘇黃埔公司的原總經理張宏德通過微博回應:公安機關查獲的假公章有180多枚,不僅有企業的,甚至包含國家機關和慈善總會的公章,這些公章對誰有用,明白人都知道。 法治周末記者經過梳理,涉及到“陳光標好人涼茶”的訴訟有10余起,以江蘇為主。 拆除回收業務也有官司 自2003年進入廢舊建築物資的拆除回收行業以來十余年間,陳光標的身價得到了幾何倍增。在2014年面對媒體記者時,陳光標稱,自己拿到的幾乎都是二手項目,壹手項目很少。但有媒體報道稱,陳光標公司拿到的幾乎都是壹手項目,而且拿到後就轉手賺取高額差價。 法治周末記者手中的壹份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透露出若幹真情。 原告嚴學虎向法院訴稱:江蘇黃埔公司承包南京市六合區冶山鎮民房拆遷工程後,全權委托宋平負責該拆除工程項目。2011年3月10日,宋平與嚴學虎簽訂合同,將其中的青龍片、東華片、東王片的民房拆遷分包給原告施工。原告按照約定完成拆除工程後,經雙方結算,宋平多收取了原告89萬元的材料費,並承諾於2013年4月1日前付清。現因江蘇黃埔公司未能付款,故要求江蘇黃埔公司支付此款,並支付自2013年4月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的利息。 江蘇黃埔公司承認:“江蘇黃埔公司授權委托宋平與冶山萬頃良田指揮部訂立該轄區內民房拆除工程合同屬實,但江蘇黃埔公司只是授權委托宋平代表江蘇黃埔公司與接受授權委托書的單位簽署相關文件,沒有授權宋平與他人簽訂分包合同,更沒有授權宋平收取他人的材料費。宋平相當於工程項目經理,江蘇黃埔公司與宋平存在內部承包關系,但雙方不存在掛靠、轉包或分包關系。” 江蘇黃埔公司又稱:“原告與宋平的結算是雙方的個人行為,與黃埔公司無關,江蘇黃埔公司與原告不存在財務結算關系。宋平作為實際收款人,應承擔退款責任;因南京市六合區冶山鎮人民政府訴江蘇黃埔公司承攬合同糾紛壹案正在審理中,可能涉及“垃圾未深埋”所引起的違約賠償責任。故申請中止本案的審理。” 六合區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11月10日、2011年3月8日,宋平代表江蘇黃埔公司與冶山萬頃良田指揮部分別簽訂了兩份合同,約定江蘇黃埔公司承接六合區冶山鎮萬頃良田工程項目中的青龍片78500㎡和東王片、東華片、平莊片450000㎡舊房屋的拆除工程。“拆除後的廢舊材料歸江蘇黃埔公司所有,冶山萬頃良田指揮部按每平方米7元的價格收取江蘇黃埔公司材料費。” 2011年3月10日,嚴學虎與宋平簽訂合同,以每平方米17元的材料費共510萬元分包東王片、東華片、平莊片的300000㎡舊房屋拆除工程。 因嚴學虎未能拆到300000㎡舊房屋,致使宋平多收取了89萬元,其承諾於2013年4月1日前付清,但逾期後宋平未退還。 2014年11月12日,六合區法院對嚴學虎訴江蘇黃埔公司、宋平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壹案作出了第二次壹審判決,判決江蘇黃埔公司給付嚴某某89萬元及利息。宋平不承擔民事責任。 關聯公司違約遭業主起訴 在外界看來,陳光標壹直都以從事回收再生資源為主,極少涉足其他行業,特別是房地產。但法治周末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索發現,壹家名為四川浦發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浦發置業公司)在法院的訴訟竟有68起之多,均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從2014年壹直延續到2016年,多數案件以撤訴結案。 記者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查詢得知:浦發置業公司位於四川省內江市市中區環城路402號,成立於2006年6月5日,法定代表人為陳光標,由成都向東發展投資有限公司和江蘇黃埔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埔投資)共同出資設立,註冊資金5000萬元,黃埔投資出資2550萬元,經營範圍為:房地產開發經營(取得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物業管理、房地產信息咨詢服務等。同時,黃埔投資的法定代表人亦為陳光標,2003年5月27日在南京成立。 根據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下達的7份判決書顯示:浦發置業公司在預售位於內江市團結街的“世紀濱江”二期商品房時(購房時間主要集中在2010年和2011年),與購房者約定:在交付房屋之日起至365日內應為業主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但時過兩年仍未為業主辦理好房屋所有權證,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判其支付逾期辦證的違約金。 根據雙方的約定:浦發置業公司在向業主交付房屋時應當取得規劃驗收批準文件和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365日內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原告不退房的,自原告應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之日止,被告按日計算向原告支付全部已付款萬分之壹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後,業主付清全部房款後,浦發置業公司按約向業主交付房屋。 經內江市市中區法院審理查明,浦發置業公司在2013年12月19日取得內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竣工驗收備案書時,很多業主在2012年前即已入住。直到2014年2月該公司才向內江市房地產產權交易中心申請辦理“世紀濱江”二期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手續。2014年9月起,開始為世紀濱江二期的部分業主陸續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有的業主直到2016年3月還未拿到房屋所有權證。 最終,內江市市中區法院判決浦發置業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15日內,按雙方約定的違約金的20%支付給原告。浦發置業公司就此系列案是否提起上訴,記者未能查詢到。 2013年,浦發置業公司還因在施工中灌註樁基阻斷排汙管道時,造成內江佳用電器有限公司存放商品的倉庫被汙水灌入而造成電器受損,被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賠644948元。 公安雖立案但法院仍保護 陳光標及其公司所涉的訴訟,除了民事經濟類的外,還涉及他人侵占其財產的刑事案件,當法院在執行他人應退賠給陳光標的執行款時,卻被指“涉案款項系陳光標通過串標圍標所獲取的非法財產”。 2016年7月25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壹份執行裁定書記載了復議申請人的如下陳述,稱:“本案涉案款項系陳光標通過串標圍標所獲取的非法財產,不應受到法律保護,秦淮區法院不應對陳光標非法取得的財產予以保護,若無法證實涉案款項為合法所得即不應受理陳光標的執行申請。” 該申請人並在復議中稱:“已於2016年6月26日向公安機關實名報案,內容就是與本案有關的款項涉嫌非法經營所得,公安機關已經受理,受理編號為JZXX-201606260007,目前案件正在調查。” 但南京市中級法院對此認為:“目前,公安機關雖然已經受理了吳勇父親吳學勤的報案並立案進行查處,但尚未有生效司法裁判確認涉案款項為陳光標以非法方式獲取的財產,故依法應當予以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