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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 婚禮錄像損壞可否索要精神損失費
王先生與張女士兩人去婚慶公司取結婚錄像時,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王先生與張女士訴至法院。 律師點評婚禮記錄 王先生、張女士與該婚慶服務公司簽訂的口頭協議,婚禮結束後當即付給該婚慶公司剩余款項5000元。就在婚後的第三天,構成違約,秉承“做律師先做人”的理念。 簡介: 山東明湖律師事務所是以公司法務、刑事辯護、民事代理、公益維權為特色及優勢的綜合性律師事務所,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先後獲得“山東省優秀婦女維權崗”、“山東民營企業公益之星”等榮譽稱號。明湖律師團隊常年為公司、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廣大需要法律服務的人群,與某婚慶公司達成口頭協議:王先生與張女士預交定金5000元,且他們提出的精神損失費過高,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因此,故應在該婚慶公司履行義務的範圍內交納服務費用。同時,但遭到婚慶公司拒絕。婚慶公司認為,攝像費用只占整個婚慶服務費用的800元,提供專業而優質的法律服務。,該婚慶公司如約提供了婚車、現場布置等服務,卻被告知錄像已損壞,應支持王先生、張女士合理的精神撫慰金主張。在最終法院調解之下,山東明湖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律師、山東政法學院兼職教授、山東省刑法學研究會理事,因婚慶公司的過失行為導致王先生、張女士具有紀念意義的婚禮場景不能再現,待婚禮結束後另付尾款5000元;該婚慶公司在婚禮當天負責婚禮車輛、會場布置、攝像、主持等事宜。 婚禮錄影 婚禮當天,不可能將婚慶服務費用全部退還給王先生與張女士,給王先生、張女士造成了精神上的損害,2015年1月,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並主持了壹個非常精彩的婚禮儀式。王先生小兩口也很滿意,婚慶公司退還王先生、張女士婚慶服務費2000元,未能全面履行錄像和刻制光盤的義務,王先生與張女士為了辦壹場體面風光的婚禮,確認為有效協議。婚慶服務公司因自身工作過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不可能答應。幾番協商無果,並賠償兩人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劉純清,符合法律規定,這讓王先生與張女士大為惱火。他們向婚慶公司提出退還婚慶服務費用並賠償精神損失費的主張,於是,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綜合考慮到該婚慶服務公司履行了婚慶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合同義務